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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报销住监费用一名经理被判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9:2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新乡讯因贪污被判刑的张群(化名)被河南省高法宣告无罪后,指使财务人员报销其被羁押和申诉期间的各项费用。昨日,获嘉县法院作出判决,张群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1997年,张群因犯贪污罪被获嘉县法院判刑五年。200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其无罪。2001年任获嘉县某公司经理后,张群指使财务人员将其被羁押和申诉期间的各项

费用共7809.83元报销。获嘉县法院认为,张群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由于张群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故从轻处罚。

  □记者刘新萍通讯员王泓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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