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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9:33 南方日报

  直言

  陈杰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消息称,从7月开始,人民监督员制度将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这是省检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并在本省近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2003年8月,作为一项重大的司法制度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各种争议声中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这项制度的核心,就是让“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不起诉等情形进行监督,如果监督有理,检察机关应当采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这项制度在出台之初,曾遭到过包括很多法学家和司法人员在内的众多人士反对,理由主要是认为这项制度“破坏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性权利”。

  尽管这种反对意见很有道理,但从中国的现实出发,考虑到司法队伍现状和司法腐败较多的实际情况,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赋予公民以实际的监督司法权,尽管可能从某种程度上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但确实能对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错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广东近两年来在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取得的实绩,就是一个明证。这就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用价值。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忘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从表面上看,人民监督员制度似乎对司法的独立形成了挑战,但这项“权宜之计”仍然是为了实现司法独立——通过加强监督,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同时促进公平观念的建立,最终实现检察人员有能力独立司法。既然不能背离这个根本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面推行的过程也应当有所讲究。在我看来,至少有如下一些方面需要检察机关特别是上级检察机关和领导注意把握:

  第一,不能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结果等同于检察机关的合议决定,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永远只能作为司法机关的参考意见。如果出现两种意见相左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完全可以据理力争,甚至发动公民讨论。

  第二,除非司法人员故意犯错误,不能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监督结果和责任追究联系起来。司法的判断,不仅基于规则,还基于司法人员在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精髓的基础上所作的“自由心证”判断,人民监督员和司法人员意见不同,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动辄把这种监督意见和责任追究联系起来,就可能给司法人员套上精神枷锁。

  第三,人民监督员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鼓励和引导他们依照法律而不是情理作出判断。同时,这种监督应当形成完备的法律意见书面材料,意见必须附有完整的法律推断过程,让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在依法断案而不是凭感觉断案。

  第四,注意防止人民监督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腐败现象。要建立完备的监督员进出机制,保持监督员的高水平和高度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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