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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法325宗案件逐一过筛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下月起全省推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9:3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贺信通讯员/张安泰陈云飞欧阳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消息: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将从下月起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新增人民监督员将仍然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主体。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直接侦查案件设置的外部监督机制。广东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在省检察院,广州、深圳等11个市分院及其所辖区院启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

(详见本报2004年8月27日报道)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98人,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总人数的61.18%。

  据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陈初文介绍,各试点检察院开展工作以来,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三类职务犯罪案件,均“无一例外”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进入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

  “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是‘摆设’。”陈文初说。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共有325宗“三类案件”监督结案。这些案件包括: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22宗,拟撤销案件49宗和拟不起诉案件254宗。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案件共有21宗,检察机关在其中10宗案件上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采纳率达47.6%。

  此次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选任人民监督员数量势必增加。陈初文表示,“由于人民监督员政策法律水平要求较高,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主体,仍然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构成,从而保证案件监督的质量”。在工作内容方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的监督,也将逐步走向程序化和规范化。

  案例选登

  拟不起诉两宗案翻过来

  院长受贿案

  深圳市宝安区某医院院长谢某,在该院购买医疗器械时收受经销商给付的好处费25万元。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谢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宝安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案件撤回后,深圳市检察院拟作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

  深圳市检察院的3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对该案的评议并进行了独立表决。其中有两位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最终谢某涉嫌受贿拟不起诉案没有通过评议。深圳市检察委员会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该案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起诉到法院,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主任玩忽职守案

  陈某在担任从化市政府某部门主任期间,在1998年11月与从化某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农用薄膜协议。为方便该公司的经营活动,陈某使用政府公章制作内容不真实的政府文件,致使该公司利用这些文件诈骗359万元。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微,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05年3月14日,从化市检察院的5位人民监督员最终以3:2的表决结果,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广州市检察院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遂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名词解释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于2003年8月起开始试行的。

  作为高检院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将检察权的行使过程置于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因而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赞誉。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和应当立案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等“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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