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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非卖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5:19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胡晓晶)夏季是历来的促销旺季,买一送一、赠券、免费服务、打折……可谓五花八门。昨天,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发布今年第17期投诉警示:面对促销尤其是“买一送一”,消费者要当心个别商家对赠品和正品的不同待遇。

  投诉

  北京消费者曲女士向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投诉说,她于5月12日在某百货公司被欧珀莱(AUPRES)化妆品“买足420元就有赠品”的促销口号打动,花475元得到5件赠品(试用装防晒用品),可到家后发现正品上都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封签,而赠品却没有。这种既无生产日期又无封签的赠品犹如“鸡肋”,扔了可惜用了又怕损害皮肤。

  为此,质量万里行给该化妆品生产方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去调查函,没想到该公司回函却称:“化妆品的非卖品没有强制要求标注使用期限或生产日期”。

  分析

  “非卖品”、“卖品”、“赠品”——这么多名称让普通消费者一头雾水,曲女士买的算不算非卖品?非卖品就不要注明基本的产品信息了吗?对此,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我国知名法律专家何山认为:厂家这种有条件的“赠送”,实际上是买卖中的一种让利手段,这种“赠品”不应界定为“非卖品”,而实质上是一种“卖品”;根据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卖品必须要有符合规定的说明。

  另外,具体到《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也明确规定: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对体积小又没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而即使是非卖品,只要赠送的对象是消费者,就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的有关信息。

  提醒

  ■对商家提供的让利“赠品”,请留心查看其外包装上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封签。如果是食品,要看其外包装是否有“QS”(质量安全)标志;有的产品还要看是否有“CCC”(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

  ■如果得到的“赠品”是大件物品(比如电器),消费者不仅要检查其内在质量是否合格,更要看它的售后服务如何,看其能否严格履行有关商品的“三包规定”。

  ■据业内人士介绍,个别商家用一些库存积压产品、过期产品、次品、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进行促销,消费者最好莫贪小利而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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