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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将被责令限期整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22: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据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介绍,我国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目前人均耕地面积已下降到1.4亩。根据“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耕地面积保有量不得少于18

亿亩,但要保障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各类建设仍然需要占用不少耕地,这就需要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努力实现耕地生产能力的占补平衡。

  为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办法,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办法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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