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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保局出台新政策 规范新参保及补保人员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2:50 青岛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杜绝投机参保、套取医疗保险待遇等问题发生,市劳动保障局于近日下发《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初次参保缴费不足3年待遇受限

  《通知》规定,对初次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不满半年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4万元/医疗年度)的25%;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75%。缴费满3年的,则不再受上述限制,可以全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待遇。

  原个体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初次参保的相关待遇改按本规定执行。

  中断缴费以3个月为限

  如果参保人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可按规定补缴。参保人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将视为新参保人,自新缴费次月起,3年内按初次参保分段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缴费时间可累计作为退休时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欠费单位将为失信埋单

  用人单位整体欠费的,补缴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仍按青劳社[2006]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必须整体补齐欠费后,才能补报欠缴期间的医疗费。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予以补记,并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届毕业生和新建单位参保不受此限

  为鼓励就业,减轻新就业人员负担,体现对投机参保的限制,新规定对新建用人单位初次投保20人及以上的,大、中(含高中)专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受上述政策的限制。

  目前,此规定已在我市七区(含保税区)实行。(本报记者 刘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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