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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水最高罚款两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3:1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合肥拟立法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昨天上午,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正式开幕,根据议程,此次会议将审议《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等多部民生法规,同时将审议市政府关于合肥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合肥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其中许多内容引人关注。

   

  擅自停水最少可罚5000元,停止供水后,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昨天提交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首次从立法上就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作出规定。

  停水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

  停水后应该在多长时间恢复供水?该草案为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供水管网图、应急供水方案等资料。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因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草案在法律责任中明确,有关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欠费缴纳后18小时内供水

  用户拖欠水费供水企业能不能停止对其供水?对此草案也作出了规定,用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可按日加收欠交费3‰的违约金。用户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不缴纳水费,经催告后,仍然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停止对其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缴纳全部拖欠水费及支付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8小时内恢复供水。同时规定,结算水表及水表前的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结算水表至用户龙头的设施属产权人所有。

  分类用水分表计价

  今后,合肥市公共供水将可能实行分类水价,用户按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不同性质分别向供水企业申请立户、分类安装计量水表。对“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草案规定也应当实行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使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使用水价。对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草案同时规定,当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用户对水表读数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校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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