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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知识产权垄断冲出跨国公司“专利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3:18 中国青年报

  邓聿文

  在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说,考虑到滥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大公司、大企业谋求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草案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适用范围。这实际上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

  对中国的反垄断法来说,规制行政垄断固然是其最重要的任务,但反知识产权的垄断也是它不能忽视的方面。

  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既然是一种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它最重要的特点也是其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其权利生产知识产品。因为权利人在智力创造工作中付出了劳动,他们有权独占使用其知识产权,同时通过市场行为收回投资,甚至获得垄断地位。但从另一角度看,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竞争。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虽然赋予了创新的权利人以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限定,绝不仅仅是对权利的保护,而是在满足权利人权益的基础上,应当促使它为全社会服务。

  从现实来看,很多企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特别是掌握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常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流行的所谓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市场垄断化就是最严重的一种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垄断形式。在这种垄断面前,我国企业要付出额外的垄断代价。2002年发生的“DVD专利联合许可”系列纠纷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国外DVD生产厂家联合起来,把专利绑在一起形成专利池,然后形成标准,当我国DVD生产厂家用此标准生产时,必须交纳专利费。一台DVD,我国生产商向国外交纳20美元,而自己只能挣1美元,现已支付给了日、美、欧等DVD企业30多亿元人民币,还将要继续支付数百亿元人民币。这就是专利形成的市场垄断的危害。除此外,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形式还有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过高定价、大面积布设“专利阵”等。

  如何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对权利的滥用呢?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到反垄断法中进行规制。中国至今未出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存在,但由于其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上的缺陷,无法对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出有力的规制。一些跨国公司正是抓住这一情况,在我国大肆滥用权利人的权利,以此打压中国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所以,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规范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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