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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偏轻让网络赌球者冒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5:56 今日早报

  量刑偏轻让网络赌球者冒险

  ■杭州一男子组织网络赌球被判刑 ■法律界人士提出,网络赌博挑战法律空白

  □通讯员 尚检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世界杯足球赛正如火如荼进行着,杭州男子梁某却因组织网络赌球犯下赌博罪。前天下午,梁一审被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提供他人账号 从中抽头获利

  喜欢足球比赛的梁某是杭州本地人,今年42岁,案发前没有正当职业。去年11月,他通过一名王姓男子(在逃)取得境外专业赌球网站的账号后,自己下注的同时,又将账号提供给其他赌客,让他们投注赌博。梁某从投注额中以千分之七点五的比例进行抽头。

  今年4月16日,梁某被抓,警方从搜查到的账本里发现,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参赌人员赌博的投注额有记载的已达78.6万余元。此外账本里还清楚记录着梁还来不及兑现的抽头1.2万元,而之前他已预先将代理费用支付给了上家(王姓男子)。

  因为证据确凿,梁某对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无法抵赖。参与梁某网络赌球的其他归案人员也均受到治安处罚。

  网络赌球 按赌博罪论处

  “普通赌博,只要证人之间相互印证,就比较容易计算和确定赌博组织者(庄家)赢利或抽头的总额。”承办检察官说,“包括网络赌球在内的网络赌赙由于上下家基本不见面,赌客也是通过网络下注,资料极易删除,取证方面存在很大困难。”

  对于组织网络赌球(博)的行为不单以获利定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关赌博罪的界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通过实施赌博活动营利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梁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03条有关赌博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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