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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原价”应为七日内最低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6: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婧)一件上衣,去年卖300元,今年过年后就大幅度降价,先是200元,后来又降到100元,现在又降到80元,商家在促销时写上“原价300元,现价80元”,这种行为今后将视为价格欺诈。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对“原价”作出明确界定,应以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特价”不得高于前七日价格

  在“跳楼价”、“挥泪大甩卖”的促销活动中,“原价”与“现价”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诱消费者购买的一个惯用手法,有些商家甚至将一两年前的“原价”拿出来与“现价”对比。今后,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而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同样,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

  没成交也算欺诈

  以往市民购物时,明明发现商场的标价有欺骗之嫌,但是投诉了,商家只能是改正,很难得到处罚,这是由于没有发生交易行为。而国家发改委新的解释意见表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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