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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实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6: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成、段郴群)昨天,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发证券清算部的林女士告诉记者,新办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不再用作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另一方面,对国债回购成交

额的提取规定也更加具体。

  林女士告诉记者,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新办法涉及的主要是券商的一级清算费用,与一般的投资者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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