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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美国国旗曾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6: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综合报道 历史上的美国,焚烧国旗是违法的,但1984年的焚烧国旗案改变了一切。

  当年在达拉斯举行的共和党全国大会上,大约100名反对里根政府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一位名叫约翰逊的男子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浇上煤油并开始焚烧。他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

你吐痰。”

  随后,约翰逊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得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得州法院判处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官司最后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8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5比4的表决宣布,焚烧国旗这种行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肢体表达,应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此,禁止焚烧国旗的法律是违宪的。

  这一判决不仅使约翰逊无罪获释,更重要的是,它使美国各州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法律失效。那些视国旗为民族象征的美国人被激怒了。当时民意调查表明,3/4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他们的愿望很快在国会得到表达。

  当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国旗保护法》,但这一法律立即受到支持焚旗为宪法权利的人的挑战。就在该法生效的10月30日,一位叫埃里奇兰的女子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当众焚旗,因为她知道,这个案子必然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在此案中,尽管面临各种压力,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票数在1990年6月宣布《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其焚旗合法的立场。

  10多年来,美国国会一直试图通过有关法案,严禁焚烧美国国旗的行为。虽然这些法案曾经多次获众议院通过,但最后均在参议院遭到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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