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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不得擅自进入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7:4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唐慧卿蒋炜宁)记者昨日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象山县卫生系统近期出台了“七项管理制度”。

  这七项制度包括医药代表“接待日”制度、医药代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医院统计信息保密制度、新药审批试用制度、临床用药监管制度、用药知情选择制度和临床合理用药分析制度。

  在象山,医院药事委员会在指定日子里指派人员对医药代表进行集体业务接待,其他时间医药代表不得擅自进入医院。药事委员会成员、药房工作人员、临床医生等不得私自与医药代表接触,违规者将被警告,如查实有收受回扣、接受礼金等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医院与医药公司签订药品采购合同后,要与医药代表签订《杜绝商业贿赂保证书》。凡发现有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统方等不良行为,以及有药品供应、药品质量等问题的,均载入医药代表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药事委员会每年对各医药代表进行一次不良行为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建立合同关系的依据。对经发现并查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公司三年内对该医院的供药资格。

  临床医生在处方过程中,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对有同类药品的,要在药价、药效、药品副作用等方面提供2到3种药品的信息,供病人选择。未经患者同意,不得使用高价药品。

  严禁处方统计信息向外泄露。药房工作人员、药库管理人员、各服务窗口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准对外提供处方统计信息。如发现向医药代表提供用药量统计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分。

  凡拟报新药审批的,须经药事委员会讨论同意后进行3到6个月的临床试用,临床医生要根据试用新药的疗效、药物不良反应、病人意见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试用期评估,并报药事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同意后,方可纳入集中采购。

  定期对医生的用药情况进行排序,凡用药量及金额在前10名的,实行动态观察,同时应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药剂科定期对医生处方的用药情况作出评估并提交药事委员会讨论,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要及时反馈、纠正,并定期在医院中层干部会议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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