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笔误延长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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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8:29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 都说一字值千金,可对于已经服刑两年多的女犯董某来说,一个小小的数字却意味着365天的自由。日前,雨花台区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在跟董某谈话时,意外发现了原审法院的一处笔误,从而使得她将能提前1年脱掉囚犯的帽子。 今年4月,雨花台区检察院驻南京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张梅菁像往常一样找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在和女犯董某谈话时,她意外发现董某叙述的被刑拘的时间年份与其应 当刑满的年份不吻合。究竟是董某记错了还是法院对刑期计算错了?张梅菁从监狱档案室里调阅了董某的卷宗材料。卷宗材料显示:董某2002年9月3日因窝藏罪被刑拘;2003年9月25日被某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由2003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由于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3月24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6月,董某到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按照正常的刑期计算方法,7年的有期徒刑应当包括了董某被刑拘后呆在看守所的时间,刑期应该是由2002年9月3日起至2009年9月2日止。但如果她是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就另当别论了。为了慎重起见,张梅菁再次找到董某谈话并翻阅了相关卷宗,最终排除了其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可能性。 根据卷宗材料分析,张梅菁认为很可能是原审法院的疏忽,才将“2002年9月3日”误写为了“2003年9月3日”,从而使得董某的刑期足足被多算了一年。发现问题后,她多次通过电话与原审法院联系,就董某的刑期计算问题向原审法院作了说明。日前,驻南京女子监狱检察室终于收到了原审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根据某省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了将董某的刑期“由2003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更正为2002年9月3日起至2009年9月2日止”的刑事裁定。 该院监所科科长吴晓玉表示,以往也曾碰到过判决过程中出现失误的情况,但一般失误都比较明显,像这种历经法院两次审理,判决生效长达两年多才发现的,该院还是头一次遇到。他同时表示,如果等董某刑满出狱后再发现这个问题的话,多出的一年将属于非法羁押,司法机关很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吴晓玉王志红徐红霞 (编辑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