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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茬想拒付佣金法院支持居间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 王悦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某广告公司为上海的某铜艺装饰公司介绍了一笔为保险公司定做青铜门狮的业务,但业务做成之后,铜艺装饰公司却以广告公司不具有居间活动的主体资格为由,拒不支付佣金。为此,广告公司将铜艺装饰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二审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判决铜艺装饰公司给付广告公司佣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

  2004年10月15日,铜艺装饰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其中约定铜艺装饰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揽、促成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集团公司联合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定制一对青铜门狮的业务合同签约。对此业务合同的签订,铜艺装饰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报酬的款项为20万元。若铜艺装饰公司违约,须向广告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18万元。

  2004年11月12日,铜艺装饰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签订《铸造铜狮工程加工合同》,由铜艺装饰公司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加工制作青铜门狮。该合同履行完毕后,广告公司依照事先双方达成的协议,向铜艺装饰公司索要佣金,但铜艺装饰公司却以广告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居间和经纪事项,广告公司里也没有人具有经纪人资格为由,拒付佣金,且主张广告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其超越法律规定经营权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非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且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居间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性规定。因此居间人广告公司的居间活动并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铜艺装饰公司应依照居间合同中的约定向广告公司支付报酬。

  宣判后,被告铜艺装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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