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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被判违约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 石岩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因开发商一时疏忽贴错了户型图,使张小姐家不见了储藏室,被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销售价格赔偿储藏室面积缺失的直接损失29359.31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开发商擅自更改户型已经构成违约,但因房屋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基本相符,酌情判处开发商赔偿张小姐人民币5000元。

  2004年6月15日,张小姐与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按照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户型设计,其地下室中标明有储藏室。2005年3月6日,兴业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函告张小姐,称由于工作疏忽,将其他房号的户型图贴在了张小姐的合同中,即原平面图中标明的储藏室根本不存在。2005年4月18日兴业房地产公司再次致函张小姐,称对于贴错户型图的过失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担不超过5000元的经济补偿。但是,双方始终不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张小姐认为,兴业房地产公司擅自更改户型,已造成房屋使用功能上的缺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兴业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张小姐所购房屋的面积并不存在缺失,该房屋的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相差无几。而张小姐所说的房屋功能问题,是因为当时售房时将户型图贴错,并非设计变更,而当时设计时就没有地下储藏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张小姐与兴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附件一对房屋户型作出明确约定,因为兴业房地产公司的工作疏忽,将其他房号的户型图错贴于张小姐合同上,致使张小姐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房屋户型及使用功能未能正确认知。但经过实际测量,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基本相符,因此张小姐要求被告按照缺失的地下储藏室面积予以赔偿,法院未予支持。考虑被告因其工作疏忽,致使张小姐对其房屋使用功能发生误解,给其实际使用造成一定影响,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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