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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奖励节约不能异化为变相加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8:57 温州新闻网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最近研究制订了一套办法,对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进行考核奖励,办法规定的本年度考核目标是:2006年开始,年用水量和用电量指标,较上年降低幅度不低于4,5%;机关用车消耗、办公费指标,比上年降低幅度不低于2,1%。经年度考核,被评为节约型机关且上述4项指标均达到考核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按4项耗能指标较上年的经费节约额提取奖励经费,作为节约奖励发放给机关在职人员。(6月27日新华每日电讯)

  仔细思考山东省的这一奖励节约的办法,我认为在实施这一方案的过程中,至少有下面几点需要认真、慎重的对待。

  首先,以上年度的消耗指标为奖励的考核基础,是不科学、不严谨、甚至有些荒唐。因为上年度的指标中包含有太多的不合理因素,如用水、用电,过去基本上是大锅饭,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或者只是指导性的,客观上带有一定的浪费现象;再如公务用车的费用,更是一个公开的、不合理的、人民群众非常不满意的消耗基数,不少报道和相关人士指责我们现在的公车制度是三分之一的时间领导私用,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其余的三分之一才是公用。如果以这样的“上年消耗”基数为考核依据,岂不是在鼓励浪费、承认特权吗?一个不公正的前提,怎能有公正的结果?

  其次,“年度考核”,由谁来考核?由哪些人员组成考核组?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讲,应由与被考核单位利益不直接相关的部门或人员组成,如不属于省直机关的民间组织或市民代表等。但这一点很难做到,我们习惯的做法往往是仍然由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自己“考核”自己,自己“奖励”自己,其客观、公正性大打折扣。

  再次,把“奖励经费发放给在职人员”,其实质是变相给这些人员增加工资,因为有资料显示,我国国家机关的能源浪费多、基数大,自己为自己确定的年度节约指标是极容易完成的,况且是在缺乏一个全过程监督的制度下进行的。

  除此之外,对完成这些指标的方法和措施,“办法”也没有明确的公示,比如前段时间有这样的报道,某省为了节约机关的用电量,决定投入大笔资金把正在使用的普通灯泡换成10多元一个的节能灯泡,并且先从省直机关开始;还有一些地方实行多种形式的车改,减少公务用车,给个人增加补贴。如果我们一方面用公款投入节能改造,又一方面将“与上年相比”节约下来的节约额用作“奖励经费”,发放给在职机关人员,这样的制度设计怎能服众呢?其实,要挤干“上年基数”中的水份并不难,比如用电量的计算,一间办公室的电脑、空调、照明等都有功率,一天工作几个小时,一年多少个工作日,一计算就有非常接近实际的数据指标;再比如对一部公务用车,也应当以实际公用的部分作为考核基数,在这样基数上的“节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节约。[稿源:红网][作者: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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