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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锯齿裸露伤人 业主防护不力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6月26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锯板机锯齿切伤他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宝根、罗毛伢分别赔偿原告李金龙经济损失1.3万余元、1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李宝根在某镇从事小型木材加工业务。他所使用的锯板机锯齿裸露,未加设任何防护性装置。去年9月25日,李金龙、罗毛伢等人到李宝根处加工木料。当罗毛伢等人抬着一根

木头送往锯板机平台时,李金龙上前帮忙。就在木头被抬上平台的一瞬间,罗毛伢、李金龙两人身体发生挤碰,李金龙被撞到锯板机回轮上,当场受伤致左手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宝根所使用的锯板机锯齿裸露,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原告受损害的原因之一。罗毛伢与李金龙本人均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三人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彭箭)

彭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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