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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不合格不发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9:1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项仙君通讯员/刘光辉徐尚明)记者昨天从省消防总队获悉,为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5月10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的6大举措,明确规定,建筑消防不合格不发房产证。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

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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