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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解案:“当场击毙”须慎之又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9:18 金羊网-新快报

  ■朱永平

  据报道,长沙市芙蓉区巡警大队在市区挂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的横幅。在此之前,广州市政法委书记也曾明确表示:民警面对“两抢”该开枪就要果断开枪。

  “两抢”是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最高量刑可处死刑。可对

抢夺行为一直定为轻罪惩罚,在群众一再呼吁之下,司法为民显威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对飞车抢夺情节严重的,可定为抢劫罪并可判处死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部分飞车抢夺行为应升格为抢劫罪。

  首先,必须明确,《人民警察法》第十条就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并在该条第二款规定“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由此可见,对“两抢”拒捕者开枪是有法律依据的。击毙“两抢”并拒捕者是法律赋予民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保护一线面对日益猖獗的暴力犯罪的人民警察的生命权。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时候,往往是以生命为代价。我们讲执法为民,讲警察的正规化建设,但同时也必须要理解警察,他们的生命同样很宝贵。

  警察开枪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也就是人民赋予的,但必须依法进行,慎之又慎。民警开枪的确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威慑的作用,但同时还可能带来其他的问题,比如:警察滥用枪支问题,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同时开枪还可能给社会公众安全带来威胁。

  警察从1829年建立之初,就明确了限制使用武力的原则。尽管现在西方警察已经武装到了牙齿,但“最小使用武力论”仍是警察学最基本的原理。这也是警察和军人最大的区别,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能开枪。

  开枪后,不管是否击毙,都应启动警察监督程序。由一个特别小组介入调查,除了对现场证人做笔录,更要查清开枪警察的动机、过程是否符合开枪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开枪条件,特别小组应提交报告请求上级处理违规开枪警察。内部开枪制约机制,同样防止警察滥权,让市民更加放心。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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