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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成的离婚手续为何入了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9:4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未办成的离婚手续为何入了档?
■弄假:找人冒名顶替丈夫登记离婚被看穿■成真:丈夫与他人结婚后拿出“离婚证明”

  核心提示

  一个手续上存在重大造假嫌疑的离婚档案,却被大意的民政局工作人员转入档案局

保管,从而形成夫妻双方“离异”的事实。这个事情直到8年后才被妻子发现,而此时,老公已经和别的女人登记结婚。

  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认定,“离异”档案系有人冒名签字,离婚手续应属无效,丈夫因此面临重婚罪指控。让人想不到的是,此时丈夫却又拿出了档案局为自己出具的“离异证明”……

  工作失误当事人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6月19日上午10时,拿着两个档案袋的柯艳(化名)女士,敲开了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局长赵海叶办公室的门。

  进门后,柯艳向赵局长出示了几天前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作出的物证鉴定文书。该文书显示:1998年9月18日,金水区民政局一份离婚申请书上的“李华(化名)”签名与送检样本李华本人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随后,柯艳又向赵局长出示了1998年9月17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向李华下达的“拘留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李华在1998年9月17日至10月1日期间曾被司法机关羁押。

  “法院的决定书说明,李华在当年9月18日不可能办理离婚手续。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证明离婚手续的签名不是李华本人,那么民政部门是凭什么给我们夫妻俩办理的离婚手续呢?更荒唐的是,你们去年竟然还给李华和别人办理了结婚证。我要求你们立即撤销我和李华的离婚登记,并追究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柯艳把档案局几天前出具的“柯艳与李华离婚”的存档材料放在赵局长面前。

  听取了柯艳的讲述后,赵局长明确表示,尽管现在看来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可能存在工作失误,但是按照规定“我们不能自己给自己纠错,必须得上级机关决定,或者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规避债务8年前夫妻协议离婚

  祖籍郑州市的柯艳女士于1992年8月和自己相恋3年的男友李华结婚,并于第二年生下了一个女儿。

  1998年,因为一笔生意的失败,夫妻俩很快被巨额债务缠得焦头烂额。作为被告的李华,因为没有积极偿还债务、履行判决,成为法院的重点执行对象。据柯艳介绍,为了规避因债务纠纷可能给两人带来的经济风险,她和李华协商后,决定协议离婚。然而就在两人准备到民政部门申领离婚证时,李华被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为由,实施了拘留。

  接受采访时,柯艳向记者出示了当年这份“拘留决定书”的原件。该决定书显示,李华被拘留的具体时间为“1998年9月17日至1998年10月1日”,共计15天。

  柯艳向记者回忆,丈夫李华被羁押期间,她和其他亲属曾去拘留所探望。其间,李华告诉她,去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把离婚手续赶快给办了”。

  1998年9月18日,柯艳和一名男同事到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婚姻法要求,离婚登记必须要夫妻双方到场方可办理。怀着侥幸心理的柯艳就让这位男同事冒名顶替李华办理离婚手续。

  由于相貌区别非常明显,柯艳的这名男同事在一份离婚申请表上签过字后,就被民政局工作人员看穿。随后,柯艳和这名男同事受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批评,离婚手续的办理也被停止。

  当时冒充李华随同柯艳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位男同事向记者出示书面证明称:“……我记得当时,我一过去就被办证人员认出来了,当时它们(原文如此——记者注)就没给办理……“

  丈夫再婚妻子才知“离异档案”已入档

  李华解除羁押后,继续与柯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两人都以为冒名顶替的李华在办理离婚手续现场被发现,所以离婚手续肯定未办成,也就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手续。

  几年后,李华的生意有了很大起色。就在此时,柯艳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尽管对丈夫的行为无法接受,但是为了孩子,柯艳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今年4月,柯艳的一名朋友告诉她说,李华已经在去年和别的女人举行了结婚典礼,并且领取了结婚证书。

  这让柯艳震惊不已,为了弄清真相,4月26日,柯艳赶到金水区民政局和档案局查阅自己的婚姻档案。让柯艳没有想到的是,8年前的离婚手续竟然被金水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当做“离异档案”转入档案局保管,并且客观上形成了她和李华离婚的既定“事实”。而柯艳一直以为在法律上还是自己丈夫的李华,实际上已经于去年5月9日与他人结婚,结婚的前置手续正是这个保管在档案局内的“离异档案”。

  2006年5月上旬,在律师的建议下,柯艳以李华涉嫌重婚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此同时,金水区纪委、监察局也以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玩忽职守为由,立案侦查。金水区纪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目前情况看,民政局在工作上确实有严重错误,但是这种错误究竟是主观故意还是工作失误,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柯艳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如果以上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么李华在1998年后所拥有的财产就与柯艳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如果可以认定以上离婚登记是民政部门违反程序办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该登记就是无效的,那么李华目前拥有的财产显然应该有柯艳的二分之一夫妻共同财产。

  随后,记者随同这名律师在省工商局、郑州市工商局调阅企业档案时发现,2000年以后,以李华名义投资或注资的企业资金已经达6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离异证明警方只能解除强制措施

  接到报案的花园路派出所派出警力展开调查。然而就在公安机关准备对李华采取行动时,一份“婚姻档案证明”却让公安机关犯了难。这份由金水区民政局投档保存、金水区档案局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上显示,李华与柯艳已于1998年9月18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查证属实,特此证明”。

  档案局是国家保管原始材料的法定行政机构,其证明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尽管柯艳向公安机关出示的金水区法院在1998年9月17日做出的拘留证,可以确定李华当年不可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但是面对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据,公安机关解除了对李华的强制措施。

  为了深入调查此案,办案民警随后提取了李华本人的签名和离婚申请书上的“李华”签名,进行司法笔迹鉴定,结果显示“非同一人所写”。

  花园路派出所一名负责人认为,既然金水区民政局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撤销当初两人的离婚手续,那就不能对一个普通公民采取刑事手段。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还应该考虑到其主观故意性,对此他们正在侦查中。

  柯艳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违反程序办理的离婚登记应当自始无效(即原本就应该无效、不需要确认就可认定无效——记者注)。李华在明知婚姻档案不是自己签名的情况下,仍然从档案部门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并且重新和他人领取了结婚证,其主观故意的嫌疑应当成立。

  丈夫质疑民政局出错,是我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6月20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李华的手机。李华告诉记者:“1998年办理离婚手续时,我确实没有在现场,但是找人冒名顶替、故意造假的不是我,柯艳应该承担这个责任。事实上,在1998年9月18日前我和她已经就离婚的各种问题达成了协议,也曾经去过民政局多次。领取离婚证只是个程序上的问题,不管谁签的字,当时我俩离婚的事实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李华最后向记者强调:“我再次结婚前曾到民政和档案部门核查过自己的婚姻情况,记录上清清楚楚显示,我已经和柯艳离婚。难道这是我的责任吗?这是我的能力能够办得到的吗?既然他们的记录上显示我已经离婚,那么我让他们给我开一个婚姻状况证明不是应该的吗?如果说当年的离婚手续确实有问题,这也是民政局的工作失误,与我有什么关系呢?”

  由于金水区民政局坚持认为,“自己不能自我纠错”,6月22日,柯艳向郑州市民政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民政局尽快撤销下级机关的行政决定。

  记者赶到金水区民政局,想采访当初办理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但被该局相关领导告知“他们都出去学习了,不知道何时回来”。

  另据了解,日前,金水区检察院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

  □记者朱顺忠文平伟图

  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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