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宿豫区法院清理积案 让外地人“没想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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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0:23 新华网 |
今年6月的一天,在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审判楼前,家住上海市普陀区的王红蕾夫妇带着在上海请人制作的一面锦旗,紧紧地拉住该院执行法官的手,连声说:“没想到,真是没想到……” 2002年6月19日晚,在上海打工的宿豫区农民袁某某驾驶沪AK9473号客车在上海市交通路上与行人王红蕾发生交通事故,致王红蕾多处受伤。原告王红蕾于2003年4月起诉要求 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袁某某赔偿原告王红蕾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9727.26元。上述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王红蕾向普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因被执行人袁某某住所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普陀区法院依法委托执行。宿豫区法院在执行此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某某自初中毕业后常年在外打工,一直不在家中。家中除日常生活用品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上述情况函告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后,本案依法中止执行。原本对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持怀疑态度的王红蕾夫妇在得知这个消息后,对本案的履行希望更加渺茫。 今年上半年,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宿豫区法院把该案作为重点清理对象,抓住外出务工人员都要返回住所地换发二代身份证的有利时机,先行与袁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联系。4月20日上午,本案承办人员接到了袁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的电话,称袁某某正在该所办理二代身份证换领手续,接报后,该院执行局立即驱车将袁某某传唤到法院。在执行人员耐性细致的说服教育下,被执行人袁某某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性,表示愿意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争取执行和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互谅互让的和解协议:由袁某某一次性赔偿王红蕾40000元,王红蕾自愿放弃下余部分赔偿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月2日,义务人袁某某主动将40000元赔偿款送到法院。(记者 雁军 柏华) 来源:新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