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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宁波日报:英雄主义有两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1:14 浙江在线

  向反扒志愿者表示敬意,我想大多数人是同意的,因为他们牺牲了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甚至人身安全,在为人们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但从网上搜索发现,不同的看法也不少。比较集中的,有这样三点:一,反扒志愿者的反扒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二,反扒志愿者表现的是一种个人英雄主义;三,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让志愿者参与反扒,是公安部门把自己的职责转移到市民身上。

  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现象。但是,允许不同看法存在,并不等于其间就没有是与非的区别。

  先说一、三两点。

  反扒志愿者不是警察,他们的确没有执法的权力。如果在反扒中,他们有随意限制对方人身自由、强行搜查、未取得确实证据就将对方扭送公安机关等行为,人家就有权起诉他,而且到了法庭上也一定会败诉。但是,这并不是说他们的反扒就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和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任何公民”,无疑包括反扒志愿者。而反扒志愿者的工作对象,就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扒手。可见,志愿者的反扒行为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刑法第36条就是依据。而且,这说明反扒志愿者的反扒难度超过警察,正映照出他们的可贵之处。

  反对扒窃,保护人民利益,的确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所在。但这与反扒志愿者参与反扒行动并不矛盾。志愿者活动,在发达国家早已非常普遍,工作范围也十分广泛,比如节日期间维持车站码头秩序,大型活动参与各项服务,为保护环境进行宣传甚至抗议等等。论职责范围,以上这些事都有明确的职能部门,而仍然要志愿者参与,一是为了弥补职能部门力量的不足,二是通过活动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这与公安部门推卸责任完全是两回事。

  关于第二点不同意见,需要多说几句。

  查《辞海》解释,个人英雄主义是与革命英雄主义相对立的一种心理,它的最大特征就是好出风头,居功骄傲,轻视群众的力量。所以长期来我们对它持否定态度。敬爱的朱总司令曾对个人英雄主义与革命英雄主义做过精辟的论证。他认为,八路军、新四军艰苦卓绝、奋不顾身的英雄主义,与好出风头、争名争利的英雄主义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新的革命的英雄主义,后者则是旧的个人英雄主义(《朱德选集》,1983年8月版)。朱老总的论证,是否可以做这样的理解:为个人利益而“英勇”的,是个人英雄主义;为革命利益而“英勇”的,则是革命的英雄主义。反扒志愿者的英勇行为,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而使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得益为特征的,用朱老总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不是个人英雄主义,而可以称为集体或社会英雄主义。

  退一步说,个人英雄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心理,也不见得都是坏事,关键是看通过什么途径去实现这种内心的欲望。在抗灾救灾、体育比赛、甚至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能够感受到个人英雄主义的存在。这些“英雄”们在实现自己“主义”的同时,也给他人、社会带来了有时是巨大的帮助。对这种英雄主义人物,我们要做的是,肯定他们的贡献,引导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使之更有益于社会。如果说,反扒志愿者中,有人在加入之初也有那么一点个人英雄主义成分的话,那么,他们在这个团队里接受教育和参加实践之后,一定能成长为自觉的社会需要的英雄。


作者: 张弓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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