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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击毙”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1:14 信息时报

  为有效打击“两抢一盗”,长沙警方在市区挂出了“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的横幅。而支持者认为此举增强了“打抢”的信心,甚至还有律师认为“当场击毙”于法有据。

  笔者认为,这则标语很值得商榷,不宜大张旗鼓地挂到大街上,因为它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质疑,而个别律师的解释是对法律的曲解,明显是牵强附会。

  按照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责罚相当原则和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等原则,警察在执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必须遵循“必要和限度”原则,也就是说,警察执法应以制止违法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消除现实危险、迫使其接受法律制裁为限度,并不能采取简单的“消灭”政策。当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够被有效控制,丧失反抗能力,无力拒捕、逃跑和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时,警察就不得再继续对其进行更大的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讲,当飞车抢劫分子拒捕时,警察完全可以开枪,但首先应当采用枪击车辆使其无法继续逃跑,或击伤犯罪嫌疑人本身使其丧失抵抗能力的办法,当这些办法无法有效阻止其犯罪时,才可以采取击毙的方式实现执法目的。

  “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规避和放弃了法律赋予现场执法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简单化地实施最严厉的执法政策,是过度执法和粗暴执法的表现,存在明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缺陷,是对法律规定和内在精神的严重歪曲和错误执行,客观上会造成警察滥用武器的不良后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场击毙”与此前有人提出的“民警面对砍手党要敢于开枪”并非一回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为“敢于开枪”解决的是要不要开枪和敢不敢开枪的问题,本质上并不违背“可以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而“当场击毙”则将开枪的标准放宽到无限,将“可以使用武器”诠释为“必须且应当”开枪击毙,这是违背法律的,因为法律并没有授权警察可以对拒捕犯罪嫌疑人一律“处死”。

  不可否认,警方采取较为严厉的执法方式,会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社会治安的好转,会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然而,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基本人权,平等保护每个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执法机关不应完全以“实用性”和“朴素民意”为标准而背离法律精神来执法,比如我们不能以游街示众的方式发挥执法和司法的威慑作用,迎合民众传统的疾恶报复心理。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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