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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利息怎么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1:47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市民张先生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一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005年6月30日,张先生凑齐5万元及半年利息归还李某,可李某却说原来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要求张先生归还5万元借款并支付一年的利息。张先生想知道,李某的要求合理吗?

  答: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限计算利息。张先生虽与李某约定了借款期限,但并未约定提前偿还借款也要按照原来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因此,在归还李某借款的同时,张先生只需要支付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半年之间的利息。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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