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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不入刑彰显刑法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2:00 光明网
徐光木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国青年报》6月25日)

  在我看来,各方之所以在是否应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者课以刑罚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并不是因为鉴定胎儿性别这件事情本身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从知情权的角度来讲,父母要求对胎儿性别进行鉴定其实是合理的,无所谓是非对错,问题的关键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最终目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满足知情权还是“重男轻女”的需要。如果是前者,自然无可厚非,如果是后者,理应受到相应惩处,两者绝不应混为一谈。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不入刑的决定彰显的正是刑法的理性。

  刑法作为理性的产物,理性本身就是其最大特征。刑法的理性告诉我们,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打击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重典治乱世”固然有其道理,但并非时时处处都该施以重刑,正所谓罪刑相适;刑法用刑不在于“狠”,而在于“慎”与“宽仁”。具体到是否该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这个问题上来,我们不难得以这样的结论,违规鉴定胎儿性别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这类问题我们除了动用刑律之外,并非无计可施,而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之所以屡禁不止并非处罚不够严厉,而在于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将其上升到犯罪的高度未免太小题大做,损害的将是刑法的宽仁。

  而刑法一旦失去宽仁,最终受到侵害的将是刑法的根本旨趣。众所周知的是,惩治只是手段,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本目的,只有首先做到了慎罚,将刑法的打击面最小化,将本该由道德和一般法律调整的事情由各自去调整,而不是一味地“出礼入刑”“出法入刑”,只有这样,刑法的权威才能得到最好的维护,刑法才能拥有本该属于自己的极大威慑力,进而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这也正是刑法理性的核心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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