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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边界应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4:40 云网

  据《江南时报》报道,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媒体报道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这一规定引发了相当层面的社会讨论,这样的讨论是非常有意义的。我认为,这个讨论还有进一步深入的必要。

  首先,我们要承认,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规定”,在这一规定通过人大审议之前,媒体能够公布出来并付诸社会讨论,这本身就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这表明,我国在“开门

立法”方面,已经日渐成熟和自信。但正因为这是一个“敏感”的规定,关乎媒体报道的尺度,更关乎公众利益,所以,立法部门有必要察纳雅言,谨慎决策。

  作为一名研究新闻的学者,我对这一法条将“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与“报道虚假情况”相提并论并实施处罚,很不以为然。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出人意料,社会波动性大、关注度高,处理不当或者处理不及时,可能会造成相当负面的社会影响。在这样的时候,如果媒体“报道虚假情况”,不仅会给政府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添乱,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情绪、误导公众舆论,这当然是应该严肃查处的。而“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信息,这和虚假报道不是一个层面也不是一个性质的问题。

  那么,“违反规定”擅自报道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呢?这要取决于“规定”是什么,这样的规定合不合理,合不合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虽然尚未出台,但信息公开,特别是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早已提上议事日程,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对这样的“规定”就有探究的必要。政府规范信息发布,其出发点是有利于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但政府也不能为了回避社会压力而一味地“外松内紧”,要让媒体明确自己的报道权限和边界,哪些是能够报道的,哪些是不能够报道的,这样媒体就不会无所措手足。虽然“突发事件”各有各的不同,但报道的尺度和范围,还是应该有一个相对衡定的标准的。

  从理论上说,我国的新闻媒体和各级政府,都认为自己是最广大民众的利益代表者,那么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其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一致的,那就是服务和服从于“公众利益”,但具体到突发事件上,这种“一致”则会因所处的处置而有所偏差。媒体更强调“知情权”,而政府部门则往往更强调“国家利益”“政府机密”。但是,由于突发事件往往会影响到政府(政府部门)的利益和形象,如果完全将“报道限制权”交由各级政府解释,则很可能会出现控制信源、隐瞒不报的结果,最终必将导致流言甚至谣言四起,政府整体形象受损。而完全放任媒体因市场竞争所引发的报道欲望,也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媒体,也同样规范政府。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政府公开突发事件的信息,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善意”,而是一种法律责任。政府信息的公开除了靠政府自身的意识之外,媒体也是重要的监督力量。所以,这一限制性法条,必须和信息公开法(可能和即将出台的)一致起来,不能完全将“公布相关信息的尺度和范围”交由某种政府甚至政府部门来解释,否则,后果是可以想象得到的,比如“千岛湖事件”,比如“海城豆奶事件”,比如“哈尔滨停水风波”等等。

  据本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危机管理课题组公布了《中国城市居民危机意识网络调查报告》。调查显示,有近七成的人对政府的危机管理现状不满。这种不满,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对政府危机处理的信息发布不满。这足以提醒我们,对媒体的突发事件报道的限制,是需要格外谨慎的。而如果媒体固本守责,也就不会明知违法而“擅自”“违规”发布相关信息了——明知违法而为之,借媒体一个胆子也不敢的。之所以会出现“擅自”“违规”,根本原因还是出在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也不明确自己的责任。(肖余恨)

  责任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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