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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叫停一次性使用产品生产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4:58 深圳晚报

  深圳叫停一次性使用产品生产销售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从7月1日开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我市将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的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如何实施等问题做了介绍。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应力,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袁庆文主持。

  深圳在全国率先立法

  据了解,循环经济立法作为一个全新领域,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项国家立法。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准备起草循环经济促进法,预计2007年提交审议。我市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这次通过的立法在国内地方立法中走在前列,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肯定,认为对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有借鉴意义。

  我市主要在三个层次开展循环经济立法工作:一是作为纲领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二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配套法规;三是与前两个层次相配套的各项标准、指标、目录等具体实施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属于第一层次的法规,其着眼点是“促进”,其主要内容是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确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并构建相应的鼓励与处罚机制。

  限制一次性产品生产销售

  条例规定,要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市政府应编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废弃物应尽可能被循环利用。鼓励投资兴办回收企业,必要时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专业回收机构。公众应当协助回收废弃物,按照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放置于回收设施或者场所。

  根据条例,我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其资金应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抑制产品过度包装

  条例指出,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抑制产品和包装物变成废弃物,抑制产品过度包装。涉及原材料利用率的相关技术规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同时,生产者应在产品或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处置的方法及其他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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