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非法营运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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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5:42 新民晚报 |
本报讯(记者鲁哲通讯员吴润元)市政府2006年第60号令《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将从7月10日起实施,这对正在开展的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撑,检查中存在的取证难、执法难、处罚难有望得到解决。 ■取证:在现场查处中,乘客大都不愿承担作证义务,给调查取证带来了相当困难。《规定》明确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现场笔录、现场录音、录像等可以 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同时明确非营业性客车只要安装了客运设施或标识,即可认定为禁止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规定》明确非法营运的出租车最高可罚5万元;非法营运长途车最高可罚10万元;对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法客运行为可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黑车”被扣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执法部门可在公告后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达到报废条件的,依法予以报废。 ■执法:《规定》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发生围堵、伤害执法人员、抢夺暂扣车辆、暴力破坏执法车辆和设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