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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强化非税收入管理 “查询费”属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8:47 青岛新闻网

  大众日报讯(记者申红通讯员杨学良)严禁将经费预算安排与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挂钩;“查询费”、“会员卡费”“经济合同鉴定费”、“集中管理费”、“经纪人培训费”、“联合办案费”等均属乱收费。这是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下发文件规定的。

  按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财政专用票据将由原五联
调整为三联,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等项目的收缴。原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用完为止。企业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等用支票缴纳的款项,仍可使用通用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缴款人可持财政专用票据,到财政部门确定的全省任何一家(含异地)代收银行收费网点缴费,专用票据只限本单位使用。

  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包括“拥军赞助费”、“满意调查费”、“集中管理费”、“经纪人培训费”、“联合办案费”、“查询费”、“会员卡费”等均属乱收费,必须立即取消;不得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经济合同鉴定费”等收费,不得强行搭车收取各类社团会费、入网费等;严禁乱罚款,严禁将经费预算安排与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

  此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的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凡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要求,全部纳入财政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探索集中管理、公开拍卖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完善罚没物品监督管理程序,提高罚没物品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罚没物品变现收入要及时上缴国库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等,要及时纳入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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