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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不好举报人,是有关部门的失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20:00 光明网
苏景义

  “举报周”就要过去,一周中媒体对举报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大量宣传,效果不容忽视。但笔者认为,尚有一个重要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保护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会严重挫伤群众对举报的积极性。

  就拿很多例子中,发生于最近的两个实例来说吧。一个是:会计举报单位假账被开除,经调解被安排看大门(2006.6.20.《江南时报》)。说的是,江苏省盐城发电厂材料会

计管保宁,因举报厂领导做三千余万元假账套取国家资金,而惹“祸”上身:先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经仲裁-诉讼-再诉讼-市领导协调,长达数年的维权路。虽胜诉了,但却失去了会计岗位,被该厂领导安排看大门……另一个是:江西乐平教师张秀英夫妇,因举报乱收费被教育局停课待岗(2006年6月13日《中国青年报》)。情节大同小异,都是举报单位领导违法违纪属实,却被“被举报者”打击、报复,受到严重损害。

  这里,我想拿另一种例子和上述例子做一下比较。另一种例子就是:各地每年都或多或少会有一些领导干部,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除了触犯国法的以外,有关部门给他们的处理,往往是异地为官。之所以让他们异地,是为了避开原单位对他们有意见的群众,好便于他们工作。这就是说,他们虽然犯了错误,有的甚至是很严重的错误,但有关部门对他们还是很有感情的。

  我不明白的是,同样的道理,上述两例的举报者既然举报了单位的头头,肯定会把他们得罪。得罪了他们,还能在大权在握的他们手下工作吗?有关部门的领导,既然懂得要帮犯错误的头头换个环境,为什么不能给举报者换个环境,使他们远离被举报者的权杖呢?要是那样,两例当事人的问题,不就早就很容易地解决了吗?

  这很难吗?要说不难,为何我们屡见犯错误者异地为官,但为反腐倡廉作出巨大贡献的举报者们,却鲜见异地为民呢?

  我认为,这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把没把举报者当“英雄”来看待的问题。我们的时代是经济高速发展、反腐败局势严峻的时代,时代需要“敢于举报”的英雄。保护好他们,是有关部门的职责,连举报人都保护不好,是这些单位和部门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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