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精神赔偿纳入保险是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0:00 东南早报

  □江西省南昌市魏文彪

  中国保监会28日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中说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等11项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新华社6月28日消息)

  一个人被机动车撞伤后,不但肉体上受到损害,精神上也将承受痛苦。尤其是一个人被撞致残,精神上的痛苦可能较肉体痛苦尤甚。如果一个人被撞身亡,对其家属来说,绝对不仅仅是意味着财产上的损失,精神上的伤害与打击甚至可能伴随终身。所以,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理当得到精神赔偿。

  尽管“交强险条款”对精神抚慰金赔偿设置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是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纳入交强险范畴,无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者亦将承受精神痛苦的承认,因而对于强调人的精神价值而言,具有极强的象征意义。

  只要承认人的精神安宁应该得到尊重,承认人的精神同样具有价值,那么当一个人受到伤害后,就应当同时对其精神痛苦作出赔偿,否则即是对人实施物化处理,也就不能说离社会文明尚不存在相当距离。尽管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些量化及可能加重损害者经济负担等操作上的困难,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可以通过各种办法,比如像交强险这样纳入精神赔偿来加以解决,而不应当成为完全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否则就意味着不公及对人的尊严尊重不够。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赔偿纳入保险范畴其实也体现出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可以说是进一步尊重人权在局部领域内的一种突破。在现代文明社会当中,这样的突破无疑应该越来越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