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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知识产权也存在反垄断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1:15 东方早报

  在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说,考虑到滥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大公司、大企业谋求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草案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适用范围。这实际上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带有垄断特征的,因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在内的有关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其实是存在内在矛盾的: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在其发明创造工作中付出了劳动,理应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或者知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竞争。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虽然赋予了创新的权利人以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限定,绝不仅仅是对权利的保护,而是在满足权利人权益的基础上,应当促使它为全社会服务。

  从现实来看,很多企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特别是掌握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常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流行的所谓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市场垄断化就是一种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垄断形式。在这种垄断面前,我国企业往往要付出额外的垄断代价。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形式有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过高定价、交叉许可与联合经营、恶意申请专利、大面积布设“专利阵”等。

  可以说,知识产权滥用形成的市场垄断在目前这个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成为垄断的重要因素,那么,如何来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对权利的滥用呢?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到反垄断法中进行规制。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应被反垄断法所宽容;但下面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知识产权的行使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已超出其自身的范围,二是虽未超出权利自身范围,但可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应有的限制。出现这些情况时,就应适用反垄断法。此外,还可通过专门立法规制知识产权垄断。

  中国至今未出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存在,但由于其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上的缺陷,无法对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出有力的规制。一些跨国公司正是抓住这一情况,滥用权利人的权利,以此打压中国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所以,无论出于维护国内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规范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的宗旨上,最大限度地协调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力求创新与竞争的平衡发展。

  总之,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说明权利人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可滥用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当知识产权妨碍社会公平竞争时,也存在一个如何反垄断的问题。

文 邓聿文 任大刚 刘景 徐德芳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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