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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录音录像制度值得期待(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2:02 江南时报

  据《中国青年报》6月28日报道,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对重大刑事案件庭审全过程进行录像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上海高、中级法院必须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和原审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的庭审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弥补庭审笔录作为反映法庭审理过程唯一载体的不足。

  目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在试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对于遏制频频发生

的刑讯逼供现象具有现实意义,审判机关庭审全过程录音录像则可以视听资料形式弥补庭审笔录作为反映法庭审理过程唯一载体的不足。因此,庭审录音录像制度值得期待。

  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原系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司法惯例。国外录音录像监控制度的通常做法是,对嫌疑人的羁押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管理,嫌疑人一旦从羁押场所被带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且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人一份留存。实践证明,全程录音录像的措施对于防止刑讯逼供的确具有一定的效果。

  以监控为目的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堪称刑讯逼供现象的克星,有助于遏制审讯过程中愈演愈烈的刑讯逼供现象。根据国外的经验,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可使侦查人员不敢进行刑讯逼供。当然,录音或录像原则上不应由侦查人员负责,而应由侦查人员之外的第三者(如看守所)具体负责,同时还应当是全程连续的录音或录像。

  另外,对审讯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在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办案人员被诬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因而全程录音录像既是查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或恶意诬告办案人员的有力手段。

  既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已经相继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就表明司法机关全面推行审讯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笔者建议正在酝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补充有关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明确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合法地位。另外,讯问阶段尽可能允许“律师在场”。“律师在场”一方面可以让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第一时间得到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些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恶意翻供。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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