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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等获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4:5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和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西班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墨西哥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决定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谈到义务教育法时,吴邦国指出,这次对义务教育法作了全面修订,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工作,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尤其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要从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出发,改革教学制度,优化课程设置,降低课程难度,精简教学内容,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减轻课业负担,尽快将义务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确保中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关于监督法草案的审议情况,吴邦国说,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深入讨论,对修改后的监督法草案给予肯定。普遍赞成将监督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认为这符合实际,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议中大家认为,草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大家一致认为,草案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大工作实际,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提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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