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反垄断不能完全靠反垄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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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6:00 光明网 |
童大焕(北京编辑) 6月25日《新京报》发表社论,认为执法机构地位明晰乃反垄断法关键。理由是:即使不反行政垄断,而只反一般商业垄断,如果没有有效的反垄断执行体系,该法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在反垄断领域,大量执行活动由具有行政性质的机构承担。 当然,反垄断离不开行政机构的巨大作用,但笔者同时认为,反垄断不能完全寄望于确立哪个专门的反垄断行政机构;否则,会形成事实上的法律问题行政化,不仅不利于反 垄断和法治建设,反而会出现更为复杂的部门利益争夺和“去法治化”的危险。过去,我们的不少立法行为没有脱离泛行政化的思路,不仅立法过程通常由行政力量主导,而且法律的最后执行也往往寄望于某个具体的行政机构。也就是说,将具体的执法权力授予某个行政执法机构,而公众启动法律的权利往往被搁置,或者对他们启动法律程序设置了高门槛。其结果是:行政部门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的授权设立、调整机构,且由于机构与机构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自我扩权现象,形成叠床架屋、交叉行政现象;大量法律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变成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权力竞争。 尤其是像反垄断法这样的法律,它牵涉反垄断的根本要害———反行政垄断。如果将反垄断完全寄希望于行政部门,反垄断的问题将可能变成权力之间的“游戏”。而反垄断原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微小经济体与垄断企业之间的关系,则有被束之高阁的危险。 因此,笔者寄希望于能让公众和法院成为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设计上,赋予最自由、最充分、最低门槛的普通公民启动该法律的权利。如此,将是我国立法思路的重大转折,而法律也将成为公众权利的通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