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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暂缓入罪凸显人文关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6:00 光明网
高福生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6月25日《中国青年报》)

  不可否认,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的确能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但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入罪”并非治本之策。一是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二是许多单位和企业在招聘时有性别歧视,有的只招男工,裁员时先裁女工,有的在生育保险方面设卡,有的规定女工三年内不许生育,女性与男性同工不同酬等等。这些观念上的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来改变的。

  事实上,胎儿父母试图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包括性别鉴定),对胎儿的生长发育的全过程充满爱心地进行关注,是无可厚非的。父母记录和追踪胎儿生命成长过程的权利,不应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和打断。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孕妇对胎儿的性别有知情权,尽管我国不提倡,但如果将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既不利于胎前教育,也不利于优生优育。作为“准妈妈”,并非所有的孕妇一知道自己怀的是女孩,马上就去流产;去进行流产的孕妇,怀的未必全是女孩。

  再者,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在情理和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多数时候,医生在“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中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是包含孕妇在内的胎儿的有关亲属要求医生鉴定的,主观方面来源于孕妇方,而不是医生的动机。可如果医生不适当地承担了法律之重,为了自身安全,为了不代人受过,必然以怀疑的眼光,视胎儿父母正常的鉴定要求也怀有“选择男女”的目的,这种“提心吊胆”式的鉴定免不了会“走火”,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更何况,将胎儿性别鉴定视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一是因为非法鉴定胎儿在大多数时候只是医生与孕妇或其家属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且透露性别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却异常复杂,也许一个表情、一个眼色就能传达性别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去认定;二是因为非法鉴定胎儿与“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这个结果之间可能并不同时发生,甚至有可能到多家医院核实后才决定终止妊娠,这样的“因果关系”谁搞得清?

  可见,一项适用的法律,应该合理地规范合法与违法的范畴,准确地区分合法者与违法者,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具有适合国情和适于操作的特征。法律所要规范、矫正、处罚的是已触犯法令的事实、行为和后果(结果),而不会对尚未产生的事实、行为和后果(结果)做出矫正。就“胎儿性别鉴定”而言,最极端的可能会导致双亲流产掉胎儿。不过,可能是可能,但实际上行为还没有发生,如果将此“入罪”,那是“左手”打“右手”,有悖法律的本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暂缓入罪,既昭示了法律的理性和光辉,也凸显了一种人文关怀。这种关怀不只是对孕妇,更是对医生。当务之急,更新观念,强化医生的职业操守,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固然重要,但对症下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相关的福利配套,让人人都“老有所养”,则更显紧迫。如果“老有所养”的潜在危机得不到及时化解,再苛刻的刑法,最终也只会沦为“过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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