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贪污贿赂所得定为洗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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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6:4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内容涉及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主管人员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 追究刑事责任。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及时阻止资金外流。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91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63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