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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抢学生一般不算抢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8:17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南京3名在校高中生抢劫初中生案,近日因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解释”,被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

  17岁的周某、李某和18岁的王某均为南京某中学高中生。今年5月的傍晚,周某等3人在路边拦住放学回家的初一学生张某,不由分说,前拉后推将张拖到旁边一个小区角落里,说没钱上网,要张某给些零钱,张某称没钱,周某上前一巴掌,逼张某从口袋里掏出5块钱

。周某还不满意,又搜走张某口袋里的10元钱。

  时隔仅几天,周某等3人又用同样手段将14岁的初三学生童某拖到一个小区角落里,索要零钱,童不给,周某上前一记耳光,从童身上搜走30多块钱和一部小灵通。此后,周某3人以同样手段抢了一名初中生的小灵通。

  建邺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周某等3人当场使用暴力强抢他人财物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抢劫行为。但是,周某、王某还未成年,李某也刚满18岁,3人又都是在校生,检察院从挽救教育的角度出发,积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精神,对周某等3人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入手,建邺区检察院近日对3人均作出不逮捕决定。

  建邺区检察院邓建中检察长认为,高年级学生强拿硬要低年级同学的钱物,数目不大,暴力轻微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校园周边地区较为突出,很多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抢劫要件。如果一味地当作抢劫嫌犯来治罪,不是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检方没有生搬《刑法》条文,而是以高法新司法解释原则,以较轻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予以挽救教育的宗旨。

  作者:秦一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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