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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售医疗垃圾被罚一万元 卫生所:不知须专门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8:3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唐志强)因擅自将医疗垃圾出售给个人,广西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卫生所(以下简称卫生所)被桂林市环保局处以1万元罚款,卫生所不服处罚而提起行政处罚听证。6月28日,桂林市首次举行了因医疗机构违法处理医疗垃圾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卫生所承认违法行为

  2006年5月17日,桂林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长期以来,卫生所没有把医疗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理,而是混入生活垃圾,擅自出售给个人。

  环保部门认为,私自处理医疗废弃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自然环境有潜在危害,依据有关法规,执法人员责令该所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6月1日,卫生所向环保部门提出,他们承认违法事实,但不服处罚结果,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不知道要专门处理

  6月28日,桂林市首例因医疗机构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行政听证会举行。听证会上,卫生所称,他们不知道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也不知道要对医疗垃圾专门处理。卫生所还认为,环保部门调查一次后,就下了处罚决定书,而不给卫生所整改机会,这种处罚不能服人,他们要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有关调查人员提到,从2000年来,桂林市多次下发有关医疗垃圾处理的文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则是国家法规,发布前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卫生所应该收到桂林市相关文件,或者通过媒体获悉。他们认为,医疗垃圾专门处理是行业规定,该所没有不知道的理由。

  卫生所坚称,他们平常只关心医疗业务,不可能天天在报纸、网站上找什么法律法规,也没有收到相关文件。

  对此,听证员提出,不知道有某一项法律法规存在,并不能成为犯法的理由。最后,主持人认为,这一项不能作为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

  还没有相应危害事例?

  接着,卫生所提出,没有证据或事例显示该所的医疗垃圾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所以应该免责。卫生所承认,他们确实没有很好地处理产生的医疗垃圾,但调查人员应该出示某人或某物受到了该所的医疗垃圾危害,才有处罚的理由。

  调查人员则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只要有违法事实,就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就可以进行处罚。而造成了社会危害后,处罚会更加严厉,特别是造成传染疾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会暂扣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环境污染是个长期过程,受害者不能马上发现。

  据悉,具体如何处罚,将由主持人和听证员进行合议后,于一个星期左右给出结果。据透露,考虑到卫生所实际情况,可能会酌情减免一些罚款。编辑:王香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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