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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回应社会热点作重要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8:40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记者袁祥)“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法律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问责制”。

  义务教育法第6章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一回应,作出重要修改。

  按照新的法律,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改变了“以县为主”的体制。

  此间舆论指出,由省级政府财政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全面负责,义务教育经费这一义务教育核心问题的解决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不合理问题,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目前一些公办学校主要是强校、名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高收费,既加重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对此反应强烈。对此,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学校和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教育乱收费,是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求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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