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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迈出了坚实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01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本报特约评论员 梁向阳

  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社会,必须解决执行难,必须还法律以尊严,给权利受侵害者以救援,才能提升人们对司法、对法律和社会的信心

  《法制日报》6月29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拟建立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将实现共享。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试运行,标志着我国自上而下构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这一重大执行改革实践活动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依托,与社会相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包括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数据库系统相链接,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对被执行人实施联合制裁或集体惩罚的社会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目的是以法律制度的综合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护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执行威慑机制是多种法律制度共同作用形成的合力,是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之举,看似慢功,意在长远。

  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发达,赖债的社会或制度成本过低,失信惩罚的法律力度不大,无形中会助长一些人逃废债权,逍遥法外。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增加赖债者的赖债成本,加大对失信违约者的惩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在以往解决执行难问题过程中,人民法院较多采取的是法院内部潜力挖掘的集中行动、专项活动等常规手段,多个部门联手的综合治理手段见之不多,用之很少,人民法院基本上还处于单打独斗解决执行难的被动局面。而通过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多个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参与其中,从市场准入、投资、融资、置产、招投标和出入境等多个行业入手,采取联合制裁赖债者的集体行动,使赖债者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成为司法实务和学界的共识,成了符合我国国情、从制度上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这种超越部门、行业视野的制度创新,将会变现有解决执行难问题单一的工作局面而为社会合力的联动、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多元化手段。

  同时,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和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体现了审判和执行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从而发自内心地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形成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环境,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全国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也为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参与执行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平台和法律保证。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把每一个未结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并与互联网连接,案件的当事人、新闻媒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都可以不受限制、简便快捷地了解案件信息。案件当事人可以更好地对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执行权这一公权力的侵犯,促进执行程序的公正。法律监督机关也能够随时了解执行工作的宏观与个案情况,更加准确地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有了这个对全社会开放的信息系统,社会公众每当面临感到重大的交易事项时,可以准确判断交易对方债权债务情况和社会诚信程度,避免交易风险,避免陷入纠纷和争端,从而使这个系统具有了预防纠纷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功能。

  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社会,必须解决执行难,必须还法律以尊严,给权利受侵害者以救援,才能提升人们对司法、对法律和社会的信心。在这个意义上,全国法院信息系统和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必能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为树立诚实信用的良好道德和法律秩序起到促进作用,正如黄松有大法官指出的那样“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付出惨重的代价,其生存空间将受到全面积压,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将寸步难行,其最终将不得不自动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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