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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事项批准后才可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王斗斗 “各级法院的重大改革事项都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此间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应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后实施。对于成熟的改革措施,要积极提出立法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实现改革的目的。”

  肖扬说,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要经过充分论证,必要时经过试点,要广泛听取人民

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自上而下、健康有序地进行,不能各行其是,法出多门。对于国外的司法制度,肖扬认为,“可以拿来研究、借鉴,但是必须从我国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防止不顾国情生搬硬套国外司法制度的做法。”

  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对于需要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才能改革的,要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和修改法律的建议,对于改革措施必须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的,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创造改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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