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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次数裁决种类将受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法院正在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再审制度,强化当事人申诉与申请再审的法律地位,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回应当事人的正当申诉愿望。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分析说,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一方面表现为当事人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过于宽泛、申请再审的时限掌握不严、进入再审的次数缺乏限制,形成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局面;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决定是否再审的职权主义色彩比较浓厚,多数

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难以得到审查,导致“申诉难”。

  肖扬同时指出,在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获得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还必须确立有效的终审制度,对再审的次数或不得再审的裁判种类加以必要的限定,维护终审的权威。

  据悉,为依法推进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正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沟通,寻求以妥当的方式尽快出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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