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条款不至于被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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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01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郭晓宇 “刑法修正案(六)相关规定中兜底的条款不至于被滥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这样表示。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169条作出改动,在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中增加了一条,即“采用其他的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兜底性条款。这样的规定,是否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不当? 郎胜说,刑法修正案(六)针对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对于刑法作出了补充。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 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这条罪时,首先规定了这条罪的本质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对公司具有支配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第三,从事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几个本质特征,规定得非常明确。为了便于执法,对于这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加以列举。 郎胜表示,经济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用法律把经济生活中的各种行为一一加以规定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在表现形式上加了一个兜底的条款。在具体的执法当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地把握这个罪的本质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裁量。他表示,在执行当中,不应当也不至于发生这一规定被滥用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