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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规收费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郭晓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今天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前,对学校违规收费现象增加了新规定。

  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于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要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认为,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考虑到社会各界对实

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应强烈,本法对其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也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修订草案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一条应予删除,或者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如三年)内实现义务教育不收杂费。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这一问题征求教育部、财政部意见。两部门提出,完全赞成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但从实际情况考虑,本法生效后,不收杂费确实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尤其是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难以立即做到,主要理由是: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较为复杂,杂费是其中一个来源。而义务教育的事权又在地方,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不可能像农村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那样把城市都包下来,需要与地方政府沟通,给地方一个准备过程。因此,两部建议,在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抓紧对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问题进行调研,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同意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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