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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牢骚怪论:自由与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02 四川在线

  思想是独立的,思变是痛苦的,每当社会的发展需要独立的思想进行思变的时候,往往对现实不满的独立思想,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在中国人的传统文化意识中,自由与责任通常不会被人们捆绑在其一起进行思考,因为,人们会认为自由越多责任越小,而决不会认为自由越少责任越大。然而,法制社会却无情地告诉人们,自由与责任是成正比关系的,简言之,自由越多,责任越大,自由越少,责任越小。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总理在某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有关“自由”的提问时,引用了萧伯纳的名言——“自由意味着责任!”众所周知,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到具有统治与被统治的社会关系时代起,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就失去了绝对的自由,相反,人类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也就应运而生了,自由与责任也就成了一对无法分离的同道冤家。有趣的是,千百年来,人类始终都在不断地追求更多的自由,而同时又在想方设法减少应当承担的责任。今日的中国社会,人们不也是在不断地追求更多的自由而同时又在想方设法减少应当承担的责任吗?可谁又从客观辩证的思考中厘清自由与责任的关系呢?而自由与责任的辩证关系又恰恰是如今改革共识遭遇到撕裂后需要重新思变新改革的重要认识。

  改革开放前后不同的中国社会生活状态,正好说明自由与责任的辩证关系在中国得到了充分的演绎,只是没有多少人公开地从这种演绎的过程中讨论自由与责任的辩证关系罢了。谁都知道,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完全计划经济的社会,政府也是一个全能政府,加上特有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社会关系,人们享受的自由是非常有限的,那怕是思想的独立性你也没有释放言论自由的权利,社会发展的所有责任几乎都是由全能政府承担,人们几乎是没有多少社会责任的。例如,人们几乎没有接受教育的自由、没有购买住房的自由和没有从事工作的自由等等自由权,相反,政府却在为每一个人的这些权利承担着几乎无限的责任。虽然人们几乎没有这些自由权,但管教育、管住房和管工作等等都成了政府无法推卸的责任。由此可见,那时的人们的的确确自由少而责任小,相反,全能政府管理国家的自由多而且责任也大。反观今天,政府退出全能政府而迈向有限政府,给了人们更多的自由,同时也相应地减少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人们有了接受教育的选择自由、有了购买住房的选择自由和从事工作的选择自由,但却越来越感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压力越来越大,相反,政府在减少了对人们享受自由的控制权力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自身承担责任的压力(请注意,这与政府应当承担社会公平的责任无关,即便政府“完全”实现了社会公平,也不会减少人们享受自由而应当自己承担的责任)。由此不难看出,人们在不断追求获得更多自由的同时,也在增加人们自己承担责任的分量。这也就充分说明,自由与责任是成正比的辩证关系,而决不是传统意识的反比奢望。

  根据上文的观点叙述,再看今日改革的结症——政治体制改革。人大改革、立法独立、司法独立、执法独立、行政独立、监察独立、审计独立、党政分开、党军分开、政企分来、政事分开等等现代党派关系与现代政府关系的现代法制社会关系,为何不从自由与责任的辩证关系中思变新改革呢?不可否认,中国在实现法制社会的改革进程中,政治体制改革或多或少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必须看到,传统的政治体制模式仍旧根深蒂固,无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没有改良中国的政治体制。多年来,因无数的“行政事故”而造成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始终都让执政党承担着最后的责任,不论是法律失去威严,还是政府失去公信,最后都是执政党在为责任埋单。究其原因,唯有自由与责任的辩证关系才能打开医治这个结症的思想路径。首先,执政党至今并未从心底把更多的行政自由让度给各种行政机构,始终喜欢牢牢控制各种行政机构,这样势必就减少了各种行政机构的责任压力,而是一味地用说教式和命令式的方式管理和约束各种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而无数事实证明收效甚微;其次,由于各种行政机构没有足够独立自由的行政权力,在无数的行政行为当中就养成了事事按照会议精神、领导讲话、上级指示和红头文件办事的怪诞行政作风,而很难按照法律依法行政。这种方式的行政行为,自然而然地就减少了各种行政机构的责任意识和责任风险。由此不难看出,多年来众多的“行政事故”正是由于对自由与责任的认识浅显而造成的,对法制作用的装饰化而造成的,对人治作用的崇拜化而造成的。

  改革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手段必须要有针对性的对象,如果改革这个手段没有针对性的对象的话,改革也就失去了理由。因此,“自由意味着责任”千真万确,怎样运用自由与责任的辩证关系这种手段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并用完善的法律对自由与责任进行规制,无疑是思变新改革的一条有益的思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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