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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犯罪可回国服刑 我国批准中西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09 南方新闻网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决定,批准中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这是中国同欧盟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此类法律文件。

  根据此条约规定,在西班牙被判处监禁刑罚的中国国民可以被移管到中国监狱服刑;在中国被判处监禁刑罚的西班牙国民可以被移管到西班牙监狱服刑。

  移管被判刑人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合作方式,旨在使被判刑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回到国籍国服刑。在此之前,中国与乌克兰、俄罗斯联邦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国提出缔结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的建议。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在马德里签署。根据中国的法律,条约生效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中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说,“考虑到缔结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有利于实现对被判刑人的改造,有利于减轻我国监狱关押外籍罪犯的压力,为此,我国对西班牙的建议给予了积极回应。”

  根据条约规定,对于被移管的被判刑人,执行国将根据本国法律继续执行判刑国判处的刑罚,并且不再对判刑国据以判刑的同一罪行重新进行审判。

  但是,如果判刑国判处的刑罚种类或者期限不符合执行国的法律,执行国可以遵循相关条件将该刑罚转换为本国法律对同类犯罪规定的刑罚予以执行。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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