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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击毙PK射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27 四川在线

  长沙市公安局集中治理城区“两抢一盗”犯罪行动启动后,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芙蓉区巡警大队调整了勤务模式,将以前车巡为主的勤务模式改为全警上路武装步巡,配以警车出警。6月23日,芙蓉区巡警大队又推出新措施:在万家丽广场、杨家山立交桥、五里牌人行天桥上挂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等横幅,并配以巡逻车喊话宣传。

  对此,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峻律师向记者谈了自己的看法:“公安机关‘当

场击毙’的提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不符,很有可能造成警察对武器的滥用,导致错杀、滥杀的严重后果。”(6月29日新华网)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汉字开始产生的时间,还难以确实断定。相关资料证明汉字的发明在距今约四五千年以上,应当在新石器时代。不但历史长,而且汉字的意思恐怕也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了。但再复杂,“击毙”和“射击”意思上的区别我们还是知道的。击毙就是射击致死;射击的后果或者是死亡,或者是受伤,甚至是不受伤。

  先看看警察使用枪支的相关法律,《人民警察法》有关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中的第四条说,警察在遇到拒捕等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显然,我国的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对犯罪分子必须“当场击毙”,而只是说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犯罪分子当场打死,立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它是一种制止犯罪的手段。而“当场击毙”的意思却是将犯罪分子当场打死。

  再看看对实施抢劫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必须击毙。抢劫的量刑尺度是按照实际的抢劫金额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衡量的。如果抢劫金额过大,或者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持枪抢劫等情形的,才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高法最新的对飞车抢夺定性的有关说明中,也只是认为对飞车抢夺应该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实施抢劫犯罪的嫌疑人该不该死,应该由法院来判,而不是警察一枪击毙来个提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飞车抢夺已是现在社会治安的一大危害,警察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打击犯罪是义不辞的义务。他们工作在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面对形形色色的特别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使用武器确实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对警察正当使用武器镇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我们应该大声叫好。但我们同样不能漠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特别是生命权,更不能盲目为击毙这种浅视行为张目。治乱是应该用重典。但治乱却不能乱用典甚至错用典。因为这种“击毙式”的执法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以暴易暴,而这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允许的。虽然这种击毙式的执法措施确实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对短期内社会治安起到了好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违法乱典的行为首先从执法机关开始却不是什么好事。

  所以,从这个意思上来说,但愿在“击毙”和“射击”的PK台上,“射击”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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