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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38 长沙晚报

  方先生来电:我的一个战友李某是一家服装厂的老板,服装厂在他的努力经营下日益壮大,我曾为其开过一段时间的桑塔纳车,并且在经营方面为他出了不少主意。为了表示感谢,2005年底,李某向我承诺:“明年初我将买两辆新车,在我买了新车后,这辆旧的桑塔纳车就送给你。”李某还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意为愿意将自己的桑塔纳车无偿送给我,在其购买新车后,旧车即归我所有。我们分别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在今年年初时,李某购买了新车两辆,但却迟迟没有将旧车送给我的表示,于是我两次

找李某询问此事,最后李某向我明确表示要撤销这份协议,旧车不送给我了。请问:这份经过公证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我是否可以向李某索要这辆旧车?

  仲裁专家回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由此看来,李某与方先生该份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依然具有约束力,如果赠与人李某不按协议履行,方先生有权要求李某交付该辆桑塔纳车。

  长沙仲裁委员会 李敏娜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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